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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东田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东田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特18号申请人:郑东田,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人郑东田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佳适用特别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郑东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东田称,本人3月27日补换身份证,去公安机关办理时,发现本人户口已被注销,所以本人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现向法院申请撤销[2008]沈和民一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郑东田于2001年6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08年,其妻子刘杰以申请人身份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宣告郑东田死亡。经本院依法审理,并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17)辽0102民特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郑东田死亡。现郑东田出现,并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本案中,申请人郑东田因下落不明超过4年,其妻子刘杰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作出[2008]沈和民一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郑东田死亡。但现申请人郑东田重新出现,并申请撤销原宣告死亡判决,故本院应当依法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8]沈和民一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红梅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