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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某权与被告何佩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权,何某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153号原告:李某权,男,生于1963年12月22日,住南江县流坝乡华营村。被告:何某铭,男,生于1971年9月6日,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原告李某权与被告何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