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某权与被告何佩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权,何某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153号原告:李某权,男,生于1963年12月22日,住南江县流坝乡华营村。被告:何某铭,男,生于1971年9月6日,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原告李某权与被告何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