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萨仁苏和与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860号原告萨仁苏和,男,,蒙古族,农民。被告海山,男,39岁,蒙古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萨仁苏和诉被告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萨仁苏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萨仁苏和撤回对被告海山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萨仁苏和撤回对被告海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0元减半收取530.00元,由原告萨仁苏和承担。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