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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萨仁苏和与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860号原告萨仁苏和,男,,蒙古族,农民。被告海山,男,39岁,蒙古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萨仁苏和诉被告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萨仁苏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萨仁苏和撤回对被告海山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萨仁苏和撤回对被告海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0元减半收取530.00元,由原告萨仁苏和承担。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