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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佳佳温德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佳佳,温德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058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8667407P。负责人:朱庭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曹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佳,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温德群,女,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刘佳佳、温德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