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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军诉被告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军,陆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7号原告孙志军,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讷河市。被告陆亮,男,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讷河市。原告孙志军诉被告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7日,被告陆亮在原告孙志军处借款人民币7000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五个月,并出具欠条为凭。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故诉至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陆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陆亮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志军对被告陆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孙志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常玉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