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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谢正志与被告李银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志,李银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829号原告:谢正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保,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银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耿名,湖南省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柳叶大道1089号(常德日报报业大楼5楼)。负责人:熊善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慧(该公司员工),男原告谢正志与被告李银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正志及委托诉讼代理彭天保、李银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耿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正志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李银平赔偿谢正志因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等费用155432.5元,减去李银平已支付医药费24946.5元,共计人民币130486元;2、判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李银平辩称:1、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2、谢正志诉请过高;3、李银平垫付的医疗费和修理费,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大地保险公司辩称:与李银平答辩意见一致;同时补充3点:1、谢正志诉请过高;2、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等间接损失;3、对交警事故认定有异议;4、请求法院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划分;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9月27日5时许,李银平驾驶湘J0LZ**小型轿车,沿人民路行使遇谢正志驾驶湘J232**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武陵大道行使至该处时,由于李银平交通信号通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谢正志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为李银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正志不负责任。谢正志的伤情经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谢正志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为:1、医疗费26264.5元;2、误工费18115.5元(44081元÷365天×150天);3、护理费6000元(60天×100元);4、伙食补助费3400元(34天×100元);5、营养费3000元(60天×50元);6、后期治疗费3000元;7、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8、残疾赔偿金62568元(20年×31284元×10%);9、鉴定费10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1、车辆损失费认定1000元。以上共计129848元。李银平在事故发生后向谢正志支付了25746.5元。另查明,李银平驾驶的车牌号湘J0LZ**小型轿车在大地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三责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谢正志因事故受伤,其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赔偿。对于其损失,首先大地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1000元,鉴定费1000元由李银平承担。剩余的7848元,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因交警部门认定李银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大地保险公司应当在三责险的范围内赔偿7848元。李银平在事故发生后向谢正志支付的25746.5元应当予以抵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正志支付保险赔偿款128848元;二、谢正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银平支付垫付费用24746.5元(25746.5元-1000元鉴定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李银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