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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丽与孙少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孙少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270号原告:刘丽,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民族,市民,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少安,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原告刘丽与被告孙少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丽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少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回对被告孙少安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