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4执2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建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建君,黄晓勤,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400-3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6号。被执行人:周建君,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黄晓勤,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陆萍,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建君及其配偶冯娟、黄晓勤、陆萍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实际查封被执行人周建君所有的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及银行账户三个,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建君及其配偶冯娟、黄晓勤、陆萍银行账户的冻结以及房产、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照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