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1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吴传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吴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21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在地址五莲县人民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37080-X。法定代表人卢法绪,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琳,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盛飞,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传俊。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传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2014年4月22日,五莲县人民政府作出莲政发〔2014〕16号《关于征收洪凝街道洪凝居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涉及房屋的决定》,被执行人吴传俊位于洪凝街道洪凝居七巷十九排一号房屋在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部门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五莲县洪凝街道办事处。2014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吴传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序号:A)。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吴传俊未按协议履行腾空房屋义务。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被执行人吴传俊送达了莲住建催字[2017]15号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吴传俊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在催告期限内,被执行人吴传俊仍未履行房屋腾空义务。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依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吴传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序号:A),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行政协议自签订之日已经生效,协议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被执行人吴传俊拒不履行腾空房屋的行为违反协议规定,且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吴传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序号:A)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吴传俊于收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交接及补偿安置手续。逾期强制执行由五莲县洪凝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高显武审 判 员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段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