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申请执行江油海天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汇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伟、谢芳、向明元、任国庆、唐朝林、李世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江油海天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汇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伟,谢芳,向明元,任国庆,唐朝林,李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匡山路北段159号。负责人:任雪华,行长。被执行人江油海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诗城路中段335号汇元商业广场一期2栋1楼2号。法定代表人:胡洪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汇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花园路北段一号。法定代表人:胡洪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代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0号,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谢芳,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30日,住江苏省扬州市。被执行人向明元,男,汉族,生于1949年5月2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任国庆,女,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唐朝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李世民,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油市海天商贸有限公司、代伟、谢芳、向明元、任国庆、唐朝林、李世民的银行存款6,444,475元(含截止2017年5月15日止利息及罚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诉讼费2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9782元,共计91682元从被执行人江油市海天商贸有限公司、代伟、谢芳、向明元、任国庆、唐朝林、李世民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