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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卓某某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某,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徐汇区,汉族,小学肄业,居民,户籍地江油市三合镇。因盗窃于2013年1月9日被行政拘留10日;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6日被逮捕。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兴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卓某某窜至江油市太平镇新景家园小区内8栋1单元楼下围墙边,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贝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给一过路的路人,得赃款200元,用于挥霍。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价值2160元。2016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卓某某窜至江油市三合镇矿机生活区附近“全味碟”火锅店门口,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永久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给江油市太平镇马路湾宏安汽车城的电瓶车专卖店,得赃款300元,用于挥霍。该被盗三轮电动车已被侦查机关寻回并发还被害人文某某。经鉴定,该三轮电动车价值600元。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卓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于江油市太平镇新景家园小区内8栋1单元楼下围墙边的一辆倍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倍特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2016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于江油市三合镇矿机生活区附近“全味碟”火锅店(现名“御盛缘”自助火锅)门口的一辆永久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至位于江油市太平镇马路湾宏安汽车城的电动车店,获赃款300元。次日,被害人亲属在电动车店内发现该永久牌三轮电动车后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该永久牌三轮电动车向文某某发还。经鉴定,该永久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另查明,被告人卓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车凭证、电动车维修凭证、视频光盘及截图、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江价鉴字[2017]75号关于对被盗电瓶车等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明、发还清单及照片、卓某某销赃永久牌三轮电动车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莫某某、文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李某的证言、卓某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卓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卓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先行羁押的242天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卓某某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二千一百六十元;三、被告人卓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蒲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梅楚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