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禄开社、贾小雪与王梓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禄开社,贾小雪,王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508-1号申请执行人禄开社。申请执行人贾小雪。被执行人王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禄开社、贾小雪与被执行人王梓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禄开社、贾小雪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26483.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