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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保新与王日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新,王日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473号原告:王保新,男,1945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王日升,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王保新与王日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保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保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保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保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羿全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