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陈大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陈大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673号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港口一路13号。法定代表人:方耀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堂斌,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民,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员工。被告:陈大阗,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被告陈大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应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