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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行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初137号原告王建平,男,1984年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盐城市盐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德隆,该办事处主任。原告王建平诉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