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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翟李梅与王宝利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李梅,王宝利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195号原告:翟李梅,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410568802。被告:王宝利,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翟李梅诉被告王宝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翟李梅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李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李梅负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