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长沙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玉潭镇锅歌乐、宋跃平、黎向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锅歌乐餐饮店,宋运平,黎向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194号原告:长沙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亚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君,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宁乡县玉潭镇锅歌乐餐饮店;经营者:宋运平。被告:宋运平。被告:黎向阳。原告长沙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玉潭镇锅歌乐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长沙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