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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光全与宋瑞光、张兆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全,宋瑞光,张兆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85号原告韩光全,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宋瑞光,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张兆怀,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原告韩光全与被告宋瑞光、张兆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光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训林人民陪审员  周登学人民陪审员  崔忠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愉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