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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执1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辽宁北港工业区辽建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葫芦岛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北港工业区辽建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执1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辽宁北港工业区辽建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谷某。被执行人:葫芦岛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辽宁北港工业区辽建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葫芦岛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葫仲裁第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辽宁北港工业区辽建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以(2016)辽14执第135号案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葫芦岛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北港工业区辽建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23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部分的债权。被执行人葫芦岛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仲裁委员会(2016)葫仲裁第2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350元由被执行人葫芦岛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庆军审判员  刘兴国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东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