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安娟与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安娟,刘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于安娟。委托代理人柳玉峰,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金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安娟与被执行人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金宝用SBS防水材料400捆抵顶所欠申请人于安娟的材料款55000.00元,其余欠款及利息申请人均放弃,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6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