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安娟与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安娟,刘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于安娟。委托代理人柳玉峰,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金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安娟与被执行人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金宝用SBS防水材料400捆抵顶所欠申请人于安娟的材料款55000.00元,其余欠款及利息申请人均放弃,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6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