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艳军与杨学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艳军,杨学丽,三河市兴达顺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115号原告:关艳军,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设,河北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丽,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第三人:三河市兴达顺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冯庄子村西、京哈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7Q4LG0R。法定代表人:刘翠杰,该公司经理。关艳军与杨学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关艳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艳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关艳军负担。审判员 夏华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佳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