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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吕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49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泓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派驻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租住武汉市江岸区。2016年9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于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间,利用其担任上海泓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派驻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项目负责人的便利,在负责维护武汉市房管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改造和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项目期间,导出该系统后台备案镜像库中本市武昌区绿地国家金融城、本市武昌区复地等楼盘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49612条,并通过互联网向张某(另案处理)出售,获利人民币5.8万余元。被告人吕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物证检验报告及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吕某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申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原系上海泓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该公司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派驻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维护武汉市房管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综合管理系统改造和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二期建设项目。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吕某利用工作便利,导出该系统后台备案镜像库中武汉市公民个人房产信息共计249612条,并通过互联网向张某(另案处理)出售,获利人民币5.8万余元。被告人吕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侦破情况及被告人吕某被抓获的事实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吕某处查获手机1部,电脑1台并予以扣押。3、书证:户籍材料、上海泓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证明被告人吕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清单等,证明被告人吕某获取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以及卖给张某的事实。4、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向被告人吕某购买公民信息并转卖他人的事实。(2)证人徐有威(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总工程师)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吕某掌握有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登录系统后台的帐户和密码以及扣押的吕某电脑里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与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数据库中的相关内容一致。5、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证明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物品进行了鉴定,对涉及楼盘业主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予以固定以及从被告人吕某的电脑中查获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49612条的事实。6、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吕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二、被告人吕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俊芳人民陪审员  熊艺智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