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3218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雨露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雨露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21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585940,住所地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雨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雨露村。法定代表人:沈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依据(2015)盱商初字第07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雨露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重复立案,现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