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宋海军、蒋建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军,蒋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77号申请执行人:宋海军,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执行人:蒋建勇,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海军与被执行人蒋建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建勇妻子黄艳红存款5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晓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