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指春与谭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指春,谭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130号��请执行人吴指春,男,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谭义,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指春与被执行人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暂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徐 立 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钟文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张铭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