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李永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明示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李永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3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代表人文爱华。委托代理人尹顶。被告李永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李永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76元,减半收取3188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史作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依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