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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7执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职工,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包头市九原区,系李某妻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李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7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