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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涛与刘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刘晓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7号原告李涛,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刘晓国,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生。原告李涛诉被告刘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10月1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65万元,共计125万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出具后,原告如约履行支付借款义务。被告借款后,无故拖延还款期限,逃避还款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71元,退回原告李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 礴代理审判员  杜向华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