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958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958之2号原告尚某某。被告袁某某。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任兴龙所有的车辆及原告所有的车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