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继海、何玉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继海,何玉娥,陈志梅,朱会东,王颜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2564号原告: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呼图壁县东东风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男,汉族,该社客户经理。被告:任继海,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呼图壁县。被告:何玉娥,女,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呼图壁县。被告:陈志梅,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呼图壁县。被告:朱会东,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呼图壁县。被告:王颜刚,男,1974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沙湾县。原告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继海、被告何玉娥、被告陈志梅、被告朱会东、被告王颜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与被告任继海、被告何玉娥、被告陈志梅、被告朱会东、被告王颜刚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计1296元,邮寄送达费355.20元,减半收取计177.60,由原告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宋媛媛审 判 员 辛奇霞人民陪审员 余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娄新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