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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姜兴序与姜湧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兴序,姜湧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793号原告:姜兴序,男,1936年1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湧,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姜兴序与被告姜湧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兴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姜兴序撤销“将工大家园8栋902室对姜湧的赠与”之行为有效。事实和理由:姜兴序与姜湧系父子关系,姜兴序系吉林工业大学退休干部。2009年工大向教职员工集资建房,位于繁荣路与飞跃中路交汇处工大家园小区,姜兴序自行出资36万元购置该小区8栋902室,建筑面积为133.1平方米,尚未办理房屋产权。2010年房屋交付后,姜兴序自行购买家具,想与姜湧一家三口共同生活居住此房,并期待老有所养,待百年后将此房给予姜湧。共同生活过程中,为了交纳各项费用及办理事务方便,姜兴序与姜湧在工大房产处将登记在姜兴序名下的该房屋变更登记在姜湧名下。然而,事后姜湧离婚,并于2016年9月自行到四川安居生活。姜兴序已83岁高龄,不能随之,而指其养老无望,姜湧不予尽赡养义务。于是姜兴序找到工大房产处,要把房名更回自己名下自行处理,以其养老,可是工大房产处称房屋已更名,属于赠与行为,不给再行更回。姜兴序认为此房尚未在房地局产权处办理更名过户,未发生物权变动,工大房产处不是物权变动的权利部门和登记部门,在该处的更名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便工大房产处认为是赠与,那么在该物权转移之前或受赠人不能尽赡养义务,姜兴序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屋,姜兴序更回房名行为属于有效的撤销赠与行为,故诉讼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本案因姜兴序自认不能提供姜湧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无其他联系方式,故应裁定驳回姜兴序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兴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00元不予收取,退与原告姜兴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