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西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西奖,肖圣兰,魏西告,魏同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西奖,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肖圣兰,女,196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魏西告,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魏同照,男,1965年02月0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商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士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红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