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陆秀城、胡苏青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秀城,胡苏青,陆伟,刘逸峰,许思超,沈大龙,张晓斌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秀城,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兴化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8月8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赌博,于2010年5月被兴化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5年6月1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卞书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苏青,曾用名周苏青,男,1988年7月4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兴化市。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2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嵇金龙,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伟,男,1988年1月14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兴化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5月30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逸峰,男,1992年10月11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兴化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思超,曾用名许建超,男,1987年8月11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专科文化,打工,住兴化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沈大龙,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兴化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晓斌,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秀城、胡苏青、陆伟、刘逸峰、许思超、沈大龙、张晓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秀城及其辩护人卞书建、被告人胡苏青、陆伟、刘逸峰、许思超、沈大龙、张晓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陆秀城、胡苏青、陆伟、刘逸峰等人在兴化市万嘉名城小区、兴化市阳山公寓小区多次召集高某、梅某、屠某、王某等人以麻将“斗牛”的形式赌博,并雇佣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负责望风、抽头,安排被告人张晓斌以借款的形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事后给予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张晓斌每人每场人民币200元作为报酬;其间,共抽头人民币40000余元,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张晓斌各分得人民币1200元;其中,被告人刘逸峰参与召集屠某赌博3次,参与抽头人民币19000余元,分述如下:1.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秀城、陆伟、胡苏青在兴化市万嘉名城小区陆秀城家中,组织梅某、高某、王某等人赌博,被告人张晓斌为高某提供赌资,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负责望风、抽头,本场赌博抽头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张晓斌各分得人民币200元。2.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陆秀城、陆伟、胡苏青在兴化市万嘉名城小区陆秀城家中,组织梅某、王某、“喝酒的老板”等人赌博,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负责望风、抽头,被告人张晓斌以借款的形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3.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秀城、陆伟、胡苏青在兴化市万嘉名城小区陆秀城家中,组织梅某、高某、王某等人赌博,被告人张晓斌为高某提供赌资,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负责望风、抽头,本场赌博抽头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张晓斌各分得人民币200元。4.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秀城、陆伟、胡苏青在兴化市阳山公寓小区沈大龙的岳母家中,组织梅某、高某、王某等人赌博,被告人张晓斌为高某提供赌资,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负责望风、抽头,本场赌博抽头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张晓斌各分得人民币200元。5.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秀城、陆伟、胡苏青、刘逸峰在兴化市万嘉名城小区陆秀城家中,组织屠某、高某、王某等人赌博,被告人张晓斌为高某提供赌资,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负责望风、抽头,本场赌博抽头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张晓斌各分得人民币200元。6.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秀城、陆伟、胡苏青、刘逸峰在兴化市阳山公寓小区沈大龙的岳母家中,组织屠某、高某、王某等人赌博,被告人张晓斌为高某提供赌资,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负责望风、抽头,本场赌博抽头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张晓斌各分得人民币200元。7.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秀城、陆伟、胡苏青、刘逸峰在兴化市阳山公寓小区沈大龙的岳母家中,组织屠某、高某、王某、梅某等人赌博,被告人张晓斌为屠某、高某提供赌资,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负责望风、抽头,本场赌博抽头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许思超、沈大龙、张晓斌各分得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陆伟、沈大龙、刘逸峰、张晓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陆秀城、胡苏青、许思超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胡苏青退出非法所得及赌资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刘逸峰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被告人许思超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秀城、胡苏青、陆伟、刘逸峰、许思超、沈大龙、张晓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梅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实本案其它事实的证据有:兴化市公安局化公(沧)行罚决字[2015]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化市公安局英武派出所化公(英)行罚决字[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07)兴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秀城、胡苏青、陆伟、刘逸峰、许思超、沈大龙、张晓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七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秀城有前科、劣迹,被告人胡苏青有劣迹,被告人陆伟有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沈大龙、许思超、张晓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陆秀城、胡苏青、许思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伟、沈大龙、刘逸峰、张晓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苏青、刘逸峰、许思超均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陆秀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秀城认罪态度好,有如实供述、其他被告人退赃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陆秀城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参赌人数、次数及金额均不大,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多名被告人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胡苏青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苏青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胡苏青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苏青没有犯罪前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没有前科不是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且被告人胡苏青有赌博劣迹,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七名被告人均从轻处罚。被告人胡苏青、陆伟、刘逸峰、许思超、沈大龙、张晓斌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秀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胡苏青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三、被告人陆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四、被告人刘逸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五、被告人许思超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六、被告人沈大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七、被告人张晓斌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陆伟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九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其余被告人罚金均已缴纳。)八、退出的非法所得及赌资人民币十万七千七百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易书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文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