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嘎瓦道尼德布申请执行特木尔巴特尔、庆格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嘎瓦道尼德布,特木尔巴特尔,庆格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嘎瓦道尼德布,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特木尔巴特尔,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第一小学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庆格乐,女,1972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05号嘎瓦道尼德布申请执行特木尔巴��尔、庆格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7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特木尔巴特尔、庆格乐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12000元将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陈 景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