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578无锡市顺进合金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雪浪车用柴油机配件厂、曹全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顺进合金有限公司,无锡市雪浪车用柴油机配件厂,曹全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578号之一原告:无锡市顺进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龙山大厦1004。法定代表人:沈文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雪浪车用柴油机配件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路21-8。投资人:曹全大,该厂厂长。被告:曹全大,男,1950年8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市顺进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雪浪车用柴油机配件厂、曹全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顺进合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顺进合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市顺进合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95元,由无锡市顺进合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妍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