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河口村民委员会与白山市承鑫得铁精粉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河口村民委员会,白山市承鑫得铁精粉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59号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河口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白山市承鑫得铁精粉加工有限公司,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河口村民委员会与白山市承鑫得铁精粉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