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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李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3688号原告:马永,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梅(系马永之妹),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李畅,年籍不详。原告马永与被告李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马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