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丽与白长武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白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生于1978年3月29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白长武,男,生于1962年11月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白长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提取被执行人白长武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执恢35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肖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