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高厅、周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高厅,周维,应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74号申请执行人钱高厅,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周维,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晓丽,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高厅与被执行人周维、应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晓丽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应晓丽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