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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博野县博世达无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杨永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博世达无纺织品有限公司,杨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29号申请人博野县博世达无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邓运涛,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杨永生,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申请人博野县博世达无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637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杨永生名下轿车一辆(牌照:冀A×××××)。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昭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寇建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