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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景文标与董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文标,董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408号原告:景文标,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董娟。原告景文标诉被告董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景文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文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文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景文标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