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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瑞文吉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瑞文吉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机构代码:71390631-2。法定代表人:汪安宁。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机构代码:56754736-5。法定代表人:汪安宁。被执行人:芜湖瑞文吉服饰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机构代码:75684731-6。法定代表人:艾和莲。被执行人: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机构代码:74487378-7。法定代表人:范新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芜湖瑞文吉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瑞文吉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戴店村面积为33043.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繁国用(2007)第1XX号】。查封时间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