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金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49号李金元:你因贩卖毒品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第42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与原审被告人陈双喜、岩囡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们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较大,依法应予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