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天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天广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号融程国际广场*幢****号。法定代表人:王利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天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百亿钢管物流市场B区**号。法定代表人:赵洪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玲,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天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聊城市天广物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上诉人湖南格润德管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家勇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吴艳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