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执2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陈建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陈建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2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北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宁效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坦明、杨长禄,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建森,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建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2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70879.23元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向其支付了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97905.99元,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结清,申请结案。执行费人民币2868.59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26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68.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2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尚彦卿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