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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柴金亮与邱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金亮,邱建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302号原告柴金亮,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被告邱建明,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金亮与被告邱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金亮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金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柴金亮负担。审判员  陈连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