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柴金亮与邱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金亮,邱建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302号原告柴金亮,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被告邱建明,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金亮与被告邱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金亮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金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柴金亮负担。审判员 陈连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