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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峰涛与李兴波、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涛,李兴波,刘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139号原告王峰涛,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李兴波,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刘素萍,女,,汉族,住宁陵县。原告王峰涛诉被告李兴波、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