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峰涛与李兴波、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涛,李兴波,刘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139号原告王峰涛,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李兴波,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刘素萍,女,,汉族,住宁陵县。原告王峰涛诉被告李兴波、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