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8108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景财犯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张涛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财,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刑初13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景财,原系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副场长、黑龙江省宁安市山市水泥厂厂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农垦看守所。辩护人马罡,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涛,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农垦看守所。辩护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景财犯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告人张涛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任英武审判员  凌左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