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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付国建申请执行崔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爱英,付国建,崔建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异12号异议人郑爱英,女,汉族.申请人付国建,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崔建章,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付国建申请执行崔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郑爱英于2017年5月4日对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提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郑爱英称:法院追加郑爱英作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866号万科龙堂小区8号楼1单元23层2305号的房产系异议人抚养家属的唯一房产。其名下房产内的家电等物品,是异议人的合法财产,非与崔建章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支持自己的异议,异议人向本院提交郑房权证字第1601080130登记表一份。经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9月2日,付国建与崔建章在尉氏县公证处对双方的借贷关系进行了公证,双方约定的借贷金额为130万元。2015年11月17日公证处向付国建出具执行证书,2016年1月11日申请人付国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崔建章与郑爱英结婚登记时间为1999年1月12日,离婚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崔建章借款时间为2014年9月2日,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5日对崔建章的询问“���你现在有什么财产?”崔建章答“…在郑州有一套房产…”。本院认为,崔建章借款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本院已经为郑爱英及其家属提供居住房屋,足以满足异议人与其家人的生活。故异议人郑爱英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郑爱英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亚辉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李瑞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利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