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秀云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4刑初29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秀云,女,汉族,1946年3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2月17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秀云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莉莉、检察员杨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赵秀云以烈山区古饶镇政府未能满足其拆迁补偿要求为由,连续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经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十二次训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及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改正。赵秀云的重复非正常上访行为严重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的社会管理秩序及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等相关接访单位的日常工作秩序,并致使古饶镇政府产生各项接访费用计78062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秀云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秀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淮北市人民政府在烈山区古饶镇筹建淮北经济开发新区,烈山区古饶镇况楼村村民被告人赵秀云的房屋属征迁范围,在赵秀云向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提出无理补偿要求遭到拒绝后,即以此为由自2014年以来连续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经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及西城分局十二次训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及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改正。赵秀云的重复非正常上访行为严重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的社会管理秩序及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等相关接访单位的日常工作秩序,并致使古饶镇政府产生各项接访费用计7806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高碑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证明:2016年12月18日,群众举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超级蜂巢院内有人使用假身份证,高碑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审查该人系赵秀云,赵秀云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被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分局追逃,后将赵秀云传唤至派出所。2016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23日被临时寄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2)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证明:被告人赵秀云因来京上访反映拆迁问题,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于2016年9月7日、9月8日、9月9日、11月7日、11月8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8次。(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明:被告人赵秀云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于2014年3月13日、2016年9月7日、9月8日、10月1日、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5次。(4)安徽省驻京劝返接回工作组重点地区上访人员报告单,载明:被告人赵秀云于2014年至2016年11月期间在北京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记录。(5)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证明、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财政所差旅费报销单,证明:2014年3月至2016年11月,古饶镇政府工作人员董远东、代某、况开法、王某等十余人前往北京接访赵秀云8次,古饶镇为此支出差旅费用共计78062元。(6)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况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关于赵秀云、况成金开列赔偿清单,载明:赵秀云所列清单中要求政府赔偿其拆迁补偿费用共计93.57万元。(7)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级淮北烈山经济开发区的请示、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筹建安徽淮北烈山经济开发区的批复、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烈山区经济开发区新区建设征收补偿标准,证明:淮北市烈山经济开发区经依法成立,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由淮北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标准并予以公布、宣传。(8)淮北市烈山区房屋征收协议、房屋征收丈量登记表、赔偿明细清单,载明:2011年对赵秀云家进行拆迁时的相关登记表格及材料。(9)烈山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赵秀云信访事项积案化解情况的报告、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赵秀云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关于赵秀云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受理告知书、关于赵秀云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关于赵秀云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关于赵秀云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维稳综治办公室调查笔录4份,证明:烈山区政府、烈山区古饶镇政府于2015年至2016年间,多次对赵秀云上访事项进行受理、调查和回复的情况。(10)烈山区古饶镇政府报案材料,载明: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人民政府向该镇派出所出具报案材料称,赵秀云的恶意重复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该镇正常工作秩序,要求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11)保证书、土地征收协议、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证明:2017年1月14日,赵秀云近亲属况成金、况开军、况莉与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况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开发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签订协议。2017年1月22日,赵秀云签保证书保证不再因拆迁问题上访。(12)被告人前科情况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告人赵秀华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4年3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古饶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13)被告人赵秀云户籍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2.证人证言(1)证人戴某证言: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9时左右,赵秀云和其丈夫况成新带着孙子到古饶镇信访办公室,陈某主任将上访的处理意见书交给赵秀云,赵秀云不同意处理结果,不愿意签字,期间工作人员给赵秀云解释,赵秀云拿出自己的老年手机把按键音调到最大,不断按手机按健,并让其孙子在办公室随地小便,影响办公。(2)证人雷某证言:2014年和2016年赵秀云多次到北京上访,要求解决房屋拆迁补偿一事,但是赵秀云的诉求超出了合理范围。2016年3、4月份赵秀云和女儿带个孩子到古饶镇政府信访室要求处理房屋拆迁补偿一事,信访室陈某主任将处理材料交由赵秀云签字,赵秀云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拒绝签字。并不停地按她的手机按键,发出刺耳的声音,严重影响办公,并且赵秀云还任由小孩在办公室内小便。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多区政府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说赵秀云又到区政府上访了,其到区政府时,赵秀云一家人正在区政府大院内吵闹,周区长要离开,赵秀云拉住不让走,其让赵秀云按正常上访途径解决,赵秀云对其漫骂。后赵秀去一直在区政府院内大吵大闹,后被劝在走廊里又哭又闹,赵秀云女儿说她又犯病了,后被救护车拉走。(3)证人陈某证言:赵秀云曾多次到北京上访表达非合理诉求。2016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8点多,赵秀云和女儿带个孙子到古饶镇信访办要求处理房屋拆迁补偿一事,其把处理意见书给赵秀云签字并向赵秀云解释处理结果,赵秀云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拒绝签字,并在办公室内的椅子上坐着不停地按老年机按键,故意不停的按手机,严重影响办公。(4)证人刘某证言:2011年在古饶镇况楼村成立开发区,对况楼村进行拆迁,赵秀云提出的要求不合理,政府无法满足,赵秀云家不愿意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2011年7、8月份,政府按照要求对房屋进行拆迁,也已提前通告赵秀云家。拆迁时赵秀云及其丈夫在家,当时况成金、赵秀云对房屋拆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大概过了一年,政府再次找到赵家时,赵秀云提出在拆迁时她家中的毛主席去安源的年画、十大元帅画像,钻戒、黄金手镯、项链等物品被损毁。并提出额外的无理要求,政府不能满足她。从2014年开始,赵秀云就多次进京上访。2016年11月份,接到上级通知,赵秀云又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并已经被北京警方训诫多次,仍继续在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2016年11月11日,其和镇政府工作人员李向阳、况楼村的况开法、张某腾、古饶派出所协警丁正才在北京九敬庄分流中心接到了在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被北京警方送到九敬庄的赵秀云。并多方劝说才将赵秀去带回。(5)证人姜某证言:2011年5月份的一天,赵秀云和其家人来到区政府要求处理其房屋拆迁补偿一事,在区政府周区长办公室无理取闹,还不停谩骂前来做劝说的政府工作人员。吃完午饭,赵秀云又来到周区长办公室门口,躺在办公室走廊前头又哭又闹,当时赵秀云家人说她犯病了,刘某打120电话叫救护车把赵秀云送到医院。(6)证人杨某证言:2016年10月2日,其到北京接访赵秀云,了解到赵秀云在中南海周边、天安门附近区域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后分流到久敬庄。赵秀云20**年去北京上访4次。(7)证人丁某证言:2014年8月,上级通知村委会赵秀云被北京公安机关拘留,让村派人去接。其和况开法书记坐火车去北京,做了很长时间工作才把赵秀云接回。(8)证人代某证言:2016年9月份和2016年10月份,其各去北京接过一次赵秀云。(9)证人况开法证言:2011年在古饶镇况楼村成立开发区,对况楼村进行拆迁,拆迁开始前,村工作人员配合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对所有居民的住宅、土地进行丈量,当时对赵秀云家进行丈量,赵秀云及其家人也没有异议,并在丈量图上签字。赵秀云提出家里的两头牛每头9万块,还要把她家院里的棚当房屋进行补偿,她的要求不合理,政府无法满足,所以赵秀云家不愿意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2011年七八月份,政府按照要求对房屋进行拆迁,也已提前通告赵秀云家。拆迁时赵秀云及其丈夫在家,当时况成金、赵秀云对房屋拆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大概过了一年,政府再次找到赵家时,赵秀云提出拆迁时她家中的毛主席去安源的年画、十大元帅画像,钻戒、黄金手镯、项链等物品被损毁,并提出额外的无理要求。因为她提出的要求是无理的,政府不能满足她,从2014年开始,赵秀云就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和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2014年3月,其和镇政府工作人员董某、派出所副所长李辉到北京接上访的赵秀云。2014年8月的一天,赵秀云在北京因非访被拘留,其和镇政府工作人员王菽义、村工作人员丁某一起到北京接回赵秀云。2016年10月,其和镇政府工作人员黄某、王菽义,村里的代某、杨某到北京接非正常上访的赵秀云。2016年11月,其和信访局刘某、镇政府李向阳、村里的张某滕、派出所协警丁正才一起去北京接访赵秀云。(10)证人张某同证言:2016年11月9日,村部接到上级部门通知赵秀云到北京上访,其和况开法、丁郑才、李向阳一起去北京接访,11月11日下午1点多在久敬庄接到因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送到该处的赵秀云,后耐心劝说把她接回淮北。(11)证人董某证言:2014年3月,其和况楼村书记况开法、派出所副所长李辉一起到北京接访赵秀云,在久敬庄找到她。赵秀云上访是因为2011年对赵秀云家进行拆迁,当时在对赵秀云家进行拆迁时,赵秀云及其家人没有提出异议。事后一年左右,赵秀云提出拆迁时把她家的XXX去安源的画像、十大元帅画像、钻戒、金手镯等物品损毁丢失,要求政府赔偿,因为要求不合理,政府不予认可。(12)证人黄某证言:2016年10月初,接上级通知赵秀云因为拆迁要求赔偿得不到满足去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其和况开法等人赶到北京把赵秀云接回淮北。赵秀云自2014年以来曾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也因此多次被北京警方训诫。(13)证人王某证言:赵秀云因为拆迁赔偿提出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2014年8月的一天,接上级通知赵秀云在北京因为非正常上访被行政拘留,当时其和况楼村的工作人员况开法、丁某几人到北京海淀看守所接到因为扰乱公共场所被行政拘留后释放的赵秀云。2016年9月初,接到上级通知赵秀云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和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被训诫并被送至北京久敬庄分流中心,其和况楼村村主任代某到北京久敬庄接访,一直没有接到赵秀云,过了两三天才把她接回来。2016年10月初,接上级通知赵秀云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和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其和黄某、况开法、代某、杨某几人到北京接访,把赵秀云接回。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秀云供述:其到北京上访是因为其家的房子被拆,没有拿到拆迁款一事。况楼村拆迁时其家的房屋土地也被丈量过。过了一年左右,镇里、村里干部带着拆迁工人到其家进行拆迁,其和丈夫况成金都在家,拆房子之前拆迁工人把其家的家电、装被门柜搬到其家的院子外,其他的家具都没搬出来,事后没人给赔偿,其到当地政府也没有给解决,其就多次到北京去上访。都是到北京信访局、土地局、农业部、财政部、民政局等地去上访。在年前其去过中南海上访,2016年8月份其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上访都被带到了久敬庄。其除了去北京上访,还到烈山、淮北、合肥等地多次上访。2016年三四月其连续到烈山区政府上访,还有一次到一个副区长办公室反映情况,后来心里难受躺在地上被医院救护车送到医院。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秀云多次到北京市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一之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秀云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言生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姜玉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